诈骗罪|杜某涉案,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取保候审

2023-11-10 18:18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杜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律师意见


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认为对杜某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具有社会危险性,遂向宁罗湖区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1.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并且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根据杜某所供述的事实,在侦察机关侦查的诈骗犯罪事实中,杜某因之前在“58同城”上为销售电话卡做广告宣传需要认识了“58同城”上的工作人员,后该工作人员联系杜某并告知其有客户想向他购买电话卡,通过该工作人员,杜某结识了一位自称是从事金融贷款业务的客户。双方从未见过面,仅通过QQ和电话联系,对方向杜某购买了约十张电话卡供其公司广告宣传咨询使用。


2019年7月份左右,对方打电话来说因为做金融业务,涉及到的小额贷款业务比较繁琐,上面审批也很复杂,因业务需要让杜某帮忙通过其账号给客户转账,作为回报可以给其部分手续费。考虑到对方是自己销售电话卡的大客户,方便以后继续向对方出售电话卡,杜某同意了对方的请求。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其主观认知上只是为了多销售电话可顺带有偿帮助客户一个忙,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更不知道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客观上也没有诈骗所实施的对象,其是否涉嫌诈骗犯罪有待查明。


2. 杜某平时遵纪守法,刑拘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杜某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如实回答询问人员的问题,交代自己涉及的行为,在事后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态度较好,其属于初犯、偶犯,对犯罪嫌疑人杜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希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杜某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 犯罪嫌疑人杜某所涉嫌的罪行并非暴力型犯罪,也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所述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等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4.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挽救涉嫌犯罪的人,降低审判前的关押率,羁押至今,杜某妻子一人带着子女生活,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杜某也挂怀妻儿,希望公安机关能够考虑杜某的家庭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为犯罪嫌疑人杜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不致发生社会危害,同时有利于彰显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而更好地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因此,申请人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望公安机关予以审查批准。


办案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公安机关对杜某作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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