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张某涉案,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取保候审

2023-12-16 18:18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初,张某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铂悦小区*号楼*单元*室向受害人张某田注射了肉毒素与玻尿酸,后受害人张某田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支付了3000元人民币的费用。


2017年底,张某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铂悦小区*号楼*单元*室向受害人张某丽注射了肉毒素,后受害人张某丽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支付4200元人民币的费用。


2018年5月,张某在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铂悦小区*号楼*单元*室向受害人刘某莉注射了肉毒素,后受害人刘某莉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只附了770元的费用。


2018年8月9日,张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律师意见

尚辩刑事团队介入后,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非常轻微,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不羁押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申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建议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涉及销售未经批准进口、未经检验的药品。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将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如涉嫌犯罪,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本案涉及的药品系“政策性假药”,系按假药论处的药品”。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在新修订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虽于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刑法的目的不是制造更多的罪犯,而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涉及人权保障、刑事规则等诸多内容。


刑法的惩罚性来源于社会危害性,旧的《药品管理法》将此类药品按假药论处,但新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为非假药,说明在立法上不认为销售此类药品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科处刑罚不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因此,基于现代人权保障以及刑法的基本价值,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没正式生效,但亦应当参照新的法律办理。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本案嫌疑人张某违法所得数额仅7900多元,不满10万元,因此,应按照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来处理。


二、从案件进展情况来看,张某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至今已有近二个多月的时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取证工作已基本完成,据申请人最近去会见张某得知,所以案件基本事实已经相对固定,且张某也愿意继续配合调查。


因此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情况。


三、从张某的认罪态度及其之前的行为表现来看,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张某已经认罪悔罪,且该次犯罪也系初犯,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五款:(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综上所述,望检察机关综合以上各要素,考虑犯罪嫌疑人张某实际情况,请依法启动对张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张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关于我们
——
企业概况
发展历程
企业文化
学习园地
文化理念
行业资讯
——
重点关注 行业动态 集团要闻 媒体报道 下载专区
刑事服务
——
产品与解决方案 案例中心 技术与创新
品牌介绍
——
招商加盟 人才招聘
搜索你想要的
搜索关键词,如“诈骗罪”、“抢劫罪”
欢迎与我们联系
咨询热线: 4001017660
手机号码: 1561948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