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诱骗他人转账126万,成功获轻判!

2023-07-03 18:07

导读


2019年5月22日,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在接受宋某某家属委托后,尚辩刑事团队律师及时会见嫌疑人并查阅所有卷宗材料,了解基本的案情,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宋某某做减轻、从轻处理。


法庭审理时采纳了尚辩刑事辩护团队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019.7.11


收案



2019.7.12


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

2019.8.14


起诉阶段第二次会见


2019.10.18


审查起诉阶段第三次会见

2019.12.17


审查起诉第四次会见

与检察院协商

签署认罪认罚


2020.8.14


第五次会见

2020.11.18


二次开庭


2020.12.19


领取裁判文书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8日下午,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QQ号码冒充陕西富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取得该公司财务人员宋某的信任后,以给杨某的工行账户退保证金、转工程款为由,诱骗宋某汇款。


宋某给对方提供的账户内转账共计 126 万元。其中68万元,按照前期安排,由杨某某账号转至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账户内,由李某某取出逐级转交给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最后宋某某转交给张某某。被害人宋某发现被骗并报案,嫌疑人宋某某被刑事拘留。


审判结果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辩护思路

1、辩护人对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涉嫌罪名持有异议。
2、提供刘某某银行卡并转账行为发生在钱款已经进入到杨某某账号内。不属于以提供犯罪工具的方式积极的为电信诈骗犯罪行为的既遂助益,不能评价为电信诈骗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3、被告人并不是专职取款人,不能以诈骗共犯处理。
4、被告人宋某某在本案中仅仅为从犯,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5、被告人宋某某庭审阶段主动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其系初犯、偶犯。


END

结语


办理每一宗刑事案件,我们都应该尽心尽力尽职、专业专注专心。如何通过法理与情理去说服办案人员接受采纳辩护意见,如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何同样的案件,有无律师介入甚至不同的律师介入,往往会取得不一样的结果,这充分考验一个辩护人的专业、情商、持之以恒的耐心及运筹帷幄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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