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晓峰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从宽判决。
1、本案系双方工作矛盾引起且被害人刘某某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均有重大过错,因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惠某某酌情从宽处罚。
2、被告人自始至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被告人惠某某也自愿认罪,悔罪彻底,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且系初犯、偶犯。
4、案发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积极配合调查,并委托辩护人及其家属争取最大限度赔偿被害人的医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