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怎么从轻判刑 强制猥亵有谅解书 缓刑

2023-07-03 18:02
2019年10月21日,赵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在接受赵某某家属委托后,尚辩刑事团队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尚辩刑事团队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三年量刑建议被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的判决,远低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1、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交友软件相识后加为微信好友,当日晚上,赵某某驾驶汽车与刘某某在约定地点见面后发生关系。

10月11日,赵某某又提出与刘某某发生关系,遭拒后赵某某遂称要将9月24车内发生关系时被行车记录仪拍下的视频,在刘某某就读的学校公布,借以威胁刘某某,刘某某因此被迫答应赵某某发生关系的要求,并要求赵某某在发生完关系后删除视频。

10月13日在被害人学校附近,赵某某对刘某某实施猥亵。随后,赵某某提出,其还有几名男性朋友想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刘某某拒绝。赵某某称未满足朋友要求,需要请客、喝酒、吃饭,刘某某无奈下答应支付人民币3000元给赵某某请朋友吃饭,同时给赵某某打下欠条,约定分期向赵某某还钱。后刘某某无力支付遂报警。



2、审判结果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赵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其敲诈勒索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3、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关于强制猥亵罪的量刑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的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到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庭审中也自愿认罪认罚,悔罪彻底。
3、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属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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