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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一年五个月,上诉成功改判罚金!
2023-07-03 17:59
白某某和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姜某某系朋友关系,因三人发生债务纠纷姜某某将白某某夫妻二人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白某某、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在接受刘某某家属委托后,尚辩
刑事
团队律师及时了解案情,为刘某某提交上诉状,在法庭上为刘某某做出相应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庭审理时采纳了尚辩刑事辩护团队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撤销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的处罚,改为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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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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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0日
刘某某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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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8年1月4日
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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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7月5日
法院做出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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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7月10日
嫌疑人家属委托尚辩刑事团队为其进行代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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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9年7月11日
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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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
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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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0年11月17日
领取裁判文书
1、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日,姜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白某某转款450万元,白某某承认收到该款但未出具收条,2012年1月11因姜某某垫资购买机械,白某某向姜某某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后双方发生纠纷,姜某某于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白某某向姜某某归还借款45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白某某偿还姜某某47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同时判令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白某某、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
2、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白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刘某某作为本案的连带责任人,其作用相对白某某较小,一审法院对其量刑有重,依法予以改判,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的处罚,改为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辩护意见
一、刘某某行为不符合指控罪名的犯罪起算时间。
二、刘明芳并不存在《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属于刑法规定的
“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
的情形有
: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与刘某某相关的是第一项、第五项,在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并不能说明刘明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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